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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苏州市游泳协会,简称:苏州泳协,英文名称为:Suzhou Swimming Association。缩写名称为:SS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致力于推动游泳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者和教练、裁判、运动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游泳爱好者的纽带,是推动游泳事业发展的助手。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从事游泳运动(包括游泳、救生、跳水、水球、花样游泳等项目)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这一运动项目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为普及和发展苏州的游泳运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不断提高游泳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发现优秀游泳人才;加强与各兄弟单位的联系,组织竞赛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登记地址设在:苏州市五卅路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按照游泳运动项目的特点,坚持正确的论导向,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为提高游泳技术夯实基础,不断提高游泳运动的技术水平。

2、积极开展群众性游泳项目赛事活动,提高运动水平,扩大群众基础,提升协会影响力,发展会员队伍,指导和推动各市(县)区、各系统开展群众性有助于身心健康的游泳赛事活动,加强与国际、省、市地区游泳协会的交流合作。

3、培育支持我市游泳项目运动俱乐部的发展。

4、协同办好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体育理论研究,业务培训与交流,建设一支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游泳运动队伍。

5、重视科学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编写业务专著,探讨游泳运动发展规律,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先进技术信息传播等活动,不断提升我市游泳运动的科技含量。

6、积极有效组织苏州市国家职业资格游泳教员、游泳救生员、裁判员、游泳泳池水质处理员等各类培训班、积极组织游泳教员、游泳救生员、水质管理员的年度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游泳教员、游泳救生员、水质管理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

7、加强与各级游泳协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本会工作。

8、完成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体育总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9、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游泳运动事业上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游泳运动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个人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单位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6、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和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热情,积极地从事体育宣传。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6. 决定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而又有特殊情况需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例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 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 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4.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 向苏州市体育总会、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年度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准的范围内,按年度收取,具体收缴办法和额度按照《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支出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会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项目的,或者由苏州市体育总会、苏州市民政局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总会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总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9日苏州市游泳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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